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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高利贷违法,所以借高利贷就不用还了?

2017-02-12 律道湾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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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在,一般人都知道,高利贷是违法的,但是,生活中,还是有很多人放高利贷,也有更多人在借高利贷,有人说,反正是高利贷,还不起大不了就不还嘛,可是,如果你借了高利贷,真的可以不还吗?



别忘了,还有一句老话“欠债还钱,天经地义”。虽说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,但是不用还钱的想法也是天真的。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。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,如果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,债务人要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合法利率。


案例


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

民 事 判 决 书

(2015)郴北民一初1325号

原告邓*芹,女,汉族。

被告何*军,男,汉族。


审理经过


原告邓*芹与被告何*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邓*芹到庭参加了诉讼。被告何*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
原告邓*芹请求本院判令:一、被告归还所借原告本金30000元及利息3600元(暂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,后续利息计算至全部本金归还清之日止);二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
被告何*军未作答辩。


查明的事实


2015年7月16日,被告何*军因装修门面急需资金,向原告邓*芹借款本金30000元,2015年7月16日被告何*军向原告出具借条,原告于当日支付了30000元给被告何*军,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,月利息为3%,逾期归还本金的,月利息按照5%计算。


判决的理由与结果


法院认为


本院认为,被告何*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,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;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,债务应当清偿,被告何*军尚欠原告邓*芹借款本金30000元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邓*芹要求何*军偿还此笔借款,本院予以支持;原告邓*芹主张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3600元,以后利息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故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的利息应为1800元(30000元×2%×3个月),以后利息以借款30000元为本金,按照月利率2%为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。
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、第一百零八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、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
一、被告何*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*芹借款本金30000元;


二、被告何*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*芹借款利息1800元(利息按2%的年利率从2015年7月16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6日止,此后利息按该利率另行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时止);


三、驳回原告邓*芹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如果被告何*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
本案受理费640元,由被告何*军负担。


审 判 长  朱潇峰

人民陪审员  何婵婵

人民陪审员  陈延春

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

书 记 员  梁惠莉


附相关法律条文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
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

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。暂时无力偿还的,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,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。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

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
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。判决前能够调解的,还可以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的,应当及时判决。

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。
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


根据该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约定的未超过年利率24%的部分,出借人请求给付,法院是予以支持的;对于年利率在24%至36%之间的,借款人没有给付而出借人请求给付的,法院不予支持,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了的,法院也不认定为不当得利,也不会判决借款人返还;对于超过年利率36%的部分,法院应认定超出部分无效。


所以,若是年利率在24%以内的,你还是需要偿还,超出部分的,可以不还!


来源:遇事找法、中国裁判文书网

编辑:邓莉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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